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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 題 |
宣導教育部頒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畢
業條件之規定 |
發布日期 |
2015/10/20 |
發布單位 |
教務組 |
點閱次數 |
1980 |
詳細內容 |
一、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規定:「國民中小學學生
修業期滿,符合下列規定者,為成績及格,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;未達
畢業標準者,發給修業證明書:一、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、喪、
病假,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,且經獎懲抵銷後,未滿三大
過。二、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,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
均成績,均達丙等以上。」
二、前項規定,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
適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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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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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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