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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 題 |
修正「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 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」 |
發布日期 |
2019/11/18 |
發布單位 |
人事室 |
點閱次數 |
1089 |
詳細內容 |
二、為杜絕酒後駕車之行為,以維護政府形象,保障交通安
全,建立酒駕零容忍之正確觀念,貫徹政府防制酒駕之決
心,請確依修正後之標準表規定辦理,本次修正重點如
下:
(一)酒後駕車肇事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01毫克以上,未達0.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未達0.03%
者,如有肇事(未致人於死或重傷,或致人死傷後逃逸),其處分由「記過二次」提高為「記一大過」。
(二)明定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,或致人死傷後逃逸者,如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一次記二大過之要件者,得
逕予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免職;倘未符上開要件者,應予移付懲戒。
(三)明定5年內有第2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行為包含拒絕接受警察施行酒測者,並應依違規情節,予以記一大過以
上處分或移付懲戒。
(四)明定「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,未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」之違規情節包含拒絕接受警察施
行酒測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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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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