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、有關團體申請實驗教育部分,由學生法定代理人共同向本
局提出申請,應檢具申請表、學生法定代理人同意暨委任
書及擬訂完整計畫書併同教學資源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相
關資料、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、學生名冊、經費來
源及財務規劃等,於109年4月30日(星期四)前逕自線上
系統登錄相關資料,並列印申請表於109年5月1日(星期
五)前親送或郵寄至本市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,地址:
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10號6樓。
五、有關機構申請實驗教育部分,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向本
局提出申請,應檢具申請表、學生法定代理人同意暨委任
書及擬訂完整計畫書併同教學資源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相關資料、
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、學生名冊、經費來
源、財務規劃及收退費規定等,於109年4月30日(星期四
)前逕自線上系統登錄相關資料,並列印申請表於109年5
月1日(星期五)前親送或郵寄至本市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
心,地址: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10號6樓。
六、依前開條例第4條定義:「團體實驗教育為三人以上學生,
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」,爰學生所參與之實
驗計畫如係符合前述三人以上於共同時間及地點共學情
形,即應採團體教育方式提出申請,以保障學生學習品質
與就學安全。
七、本局訂於109年5-6月召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
態實驗教育審議會進行申請案件之審議,詳細審議會議召
開場次、時間及參與對象等本局將另行發函通知各校、各
申請團體及機構。
八、檢附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
施條例、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
育補充規定、作業流程圖、個人申請表(含委任書)、個人
適用申請計畫書封面及內容範例(申請者可自行依需求修
改格式)、個人申請案件建議表、學校送審案件統計表、
學校校內建議審核原則、 團體申請表、團體適用申請計畫
書封面及內容格式範例、 機構申請表、機構適用申請計畫
書封面及內容格式範例等各1份。前開資料電子檔亦可自本
局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
作業系統(https://tpnee.tp.edu.tw/)下載使用。